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认定标准1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认定标准
(一)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对别人说他们是夫妻,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二)采取非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没有明示表示他们之间是夫妻关系,但他们的行为举止等日常生活状态在别人看来等同于夫妻,即让别人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
例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二、同居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未结婚以夫妻名义生活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故新的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不受民事法律的认可,但仍受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调整。
根据最高院相关批复,上述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形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均未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丧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便按照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并结婚生子,但仍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关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
如果感情破裂很有可能出现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纠纷,但往往却因不注重保留证据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这在丧偶老人“夕阳恋”中会较多出现的问题。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但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男女双方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定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构成重婚罪,没有配偶的另一方若对此知情,也构成重婚罪。
(三)1994年2月1日之前已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但在此之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登记婚姻受法律关系保护,但登记结婚后仍保持原来的事实婚姻关系,则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之前已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前后两个婚姻均不受登记保护,则行为人不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认定标准2
一、民法典以夫妻关系同居怎么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2、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
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的过错认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内和对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最轻的就是在离婚的时候才分一些财产,稍微严重一点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