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要什么证据
家庭暴力要什么证据?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家庭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种。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可能会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而离婚的,家庭暴力是一种十分恐怖的离婚理由,让人不寒而栗。那么家庭暴力要什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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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家庭暴力
证明家暴的证据有很多类型,如果自己具备一定的证据固定意识,那么取证就比较容易,具体说来可以从如下方面取证或固定证据:
1、发生家暴时立马报警,在出警记录中写明出警原因和被家暴的过程,如果去派出所录笔录的也将家暴过程详细陈述记录;也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伤情鉴定,检验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
2、要及时就医检查,并且在就诊记录中写明受伤原因;
3、将家暴过程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下过程;
4、对方如果在事后请求原谅的,要求写保证书,让对方自己承认家暴行为;
5、申请物管、保安、邻居、村委会、居委会出面协调,如果打官司也可以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6、因家暴受到精神伤害的,找心理咨询师或医院就诊,可以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以上是一些固定家暴证据的方法,如果已遭遇家暴,最重要的是保证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家暴的再次发生,因此建议你:
1、尽早搬离现在的居住环境,防止再次遭受家暴,如果暂时无法搬出,再次发生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就医,并且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2、家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只要证据充分,提出离婚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
3、因家暴离婚的可以请求赔偿,严重的甚至可以报案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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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
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
首先,在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伤害,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对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从而导致间接的身体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强迫或鲁-莽为之的性行为则无疑是直接或间接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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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应从主观过错、伤害行为、伤害后果的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施暴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施暴方实施暴力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的情形应予以排除。
2、具有伤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一般有三种,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伤害行为指的是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了侵犯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作为。
3、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两方面判断:
(1)在程度上达到轻微伤;
(2)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比如一年以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三次以上。由于轻微伤是刑事领域法医学鉴定上的一个概念,这就要求受害方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积极保留证据,如报警、验伤等,以便证明对方的伤害已经达到家庭暴力的程度。
二、家庭暴力离婚证据怎么收集?
1、注意保留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
5、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
6、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三、遭遇家暴后,哪些举措有利于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
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3、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
《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